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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為健全既有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防救功能及緊急應變措施,有效執行災害搶救、通報及善後復原重建處理,每年年初即針對工程特性與需求,編列「工程災害緊急應變計畫書」,並提供本處及所屬工務段同仁熟讀,希望提升同仁對防災及救災之應變能力,達成災害防災減災、應變整備以及災後復原重建之目的。

本處緊急應變小組開設時機係於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小組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93年12月22日路新施字第0931003852號函示,就下列事故研判認為具有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者,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01.因人員、機械、設備、材料等不當的設施與管理,而引起人員及工地設施遭受損害;或天然災變致工程因而停頓延誤。

02.工程施工造成管線破損、桿線斷落、基礎或結構物塌陷龜裂傾倒、鄰房龜裂毀損或傾倒等情形嚴重者。

03.模板或灌漿工程塌陷、支撐挫屈變形下陷、大梁搬運或吊裝損壞、水中構造物或臨時圍堰損壞等情形嚴重者。

04.施工中工程或設施疑遭人為蓄意破壞或放置爆裂物等危險物品,有造成人員及工地設施損害之虞者。

05.所轄工區經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為海上颱風警報之警戒區域。

06.其他經上級指示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因應者。

07.所轄工區如有人員傷亡(職災)時,依交通部公路總局94年08月09日路新勞字第0941005015號函規定通報。

緊急應變小組撤除之時機:

01.災變或事故之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由小組召集人(指揮官)視情形裁示宣布縮小應變小組規模,或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需要者宣布解除任務。

02.於事件處理至狀況已穩定控制,進入後續處理階段時,經應變小組召集人(指揮官)宣布撤除後撤除之。

03.因颱風來襲而成立緊急應變小組者,於陸上颱風警報解除後撤除之。

蘇花改101年-107年風災水災防救災計畫書